材料1: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假如臣民认为国王滥用权力,他们只能祈求上帝开导国王,把他们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论上帝能做什么是无神论和渎神一样,作为一个臣民去争论国王能做什么,或者国王不能做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詹姆士·斯图亚特《神权》(1603年)
材料2: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赋予其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一切社会成员的财产……当立法者们图谋破坏人民财产或贬低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就使自己和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应就无须再予以服从,而只能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