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井田受之于公,毋得鬻卖,故王制曰:田里不鬻。秦(商鞅)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
——《文献通考·田赋考一》
材料2: (太和)九年,(北魏孝文帝)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卖者坐(处罚)如律。
——《魏书·食货志》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