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课 英国的宪章运动
宪章运动要求普选权的斗争
1.宪章运动背景
〔材料一〕19.兹再颁令: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执有任何依租簿而获得的土地或产业之产权,或依除自由产权外的任何其他租佃方式而获得,不论享用该项权利限于其本人终身,或另一人终身,或任何其他诸人终身,或为任一较大的产业代管;其净年产值除缴纳该项土地之一切租税及费用外,不少于十镑者,即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该州郡之某一区某一部分,或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
36.兹再颁令: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一年登记作为选民,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之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假如他在当年七月底之前十二个月中曾接受教区赈款或其他救济金,依照目前议会法之规定,他丧失了选举国会代表的资格。
──《改革法案》(1832年)
〔材料二〕旧的济贫法,使资产阶级每年大约负担700万镑巨款,用这笔巨款对贫苦无告者施以救济,这样既增加资产阶级负担,又影响工厂的劳动力来源。所以资产阶级试图改变这种规定。新的济贫法规定设立劳动院,领救济金的人必须到劳动院参加劳动才能领取。同时劳动院中的生活水平不能高于院外任何地区。领救济金的人到了劳动院以后,父、子、夫、妻等一家人都要分开居住。劳动院中的恶劣条件和监狱差不多,工人称之为“穷人的巴士底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