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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运动”的教学研究

阅读:2819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09/11/23 19:29:50
三、注意从整体上把握启蒙思想的理论逻辑
为了便于学生的学习,我们在讲授启蒙思想史的内容时,可注意训练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其思想体系内的逻辑关系。而切忌以“列举式”作为学习方法,这样会人为地割裂思想家们的观点,不利于学生的理解。记得在学生时代,我曾对启蒙运动的一些概念产生过疑问,如“自由、平等、博爱”等名词为什么经常并称?“民主”与“法制”为什么不可分?什么是人的自然权利?现在看来,这与对某一具体概念理解肤浅有关,也与对启蒙思想的理论逻辑缺乏整体把握有关。实际上,我们的学生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认为,要落实课标的相关要求,不仅要从微观的角度对每一位思想家的观点进行透彻的分析,还要重视从宏观的角度为学生构建起较完整的启蒙思想理论体系。以下是我对该问题的尝试和探索。
启蒙理论的第一层次为人性论,由此可引申出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则。关于人性,西方思想家们不像中国古人那样乐观,他们大都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共性,而人必然追求自我保存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如斯宾诺莎所说:“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一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益的东西,并且人人都力求一切足以引导人达到较大圆满性的东西。并且一般讲来每个人都尽最大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这些全是有必然性的真理,正如全体大于部分这一命题是必然性的真理一样。” (8)(P.232)这便是人之所以为人,从大自然那里获得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法则,即自然法则。而人类社会后天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均不能和自然法相抵触,即不能侵犯人的自然权利,否则,即为“非法之法”。我以为,有关人性、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学说,在启蒙运动中,甚至于在近代西方社会科学体系中,均处于类似自然科学体系中“公理”的地位,即已由实践反复证实,其真实性已经得到公认,无须再加以证明的命题。
然而,人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一定会发生争斗,其结果必然是出现一个“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社会,从而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受到危害。于是,人们必须建立一种足以慑服所有人、使每个人都服从其命令的共同权力。但是,这样的权力不是神授的,它只能由人们在一起相互订立“契约”,自愿而无条件地放弃并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交付给作为“第三者”的某个人或一些人,使他们具有权威以进行统一的治理。这样,国家就诞生了,人类也就从无政府状态进入了有政府的和平与安全状态。这便是“社会契约”理论。在此基础上,卢梭等人进一步提出了“人民主权说”,即认为契约的主体是人民而非政府。在启蒙思想的理论逻辑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构成了极为关键的环节,进而成为近代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因为该理论揭示了政府权力的来源,决定了政府必须对谁负责的问题。“契约论就是宪政的思想渊源,民主政治的前奏。契约论的出现让君权神授论开始站不住脚。契约的订立是双向的、自愿的,在契约之下,统治者的权力以被统治者的同意为前提,来自于被统治者而非全能的神……在没有契约论的年代,有民主,却无宪政。但在契约论的基础上,人民成为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便成为可能,当国家权力成为全民共有之物时,人民就成了签订契约的主体,从而不再单向被动地为契约约束,这样一个真正意义的宪政也就产生了” (9)(PP.5-6)。对这一理论的准确把握,将有助于学生“理解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树立支持民主、倡导进步的历史意识”。
那么,如何在政府与人民之间保持权力的平衡?如果政府恣意侵夺、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岂不与订立契约的初衷相违背?如何防止政府变成一个暴政的机构?启蒙思想家们根据英法两国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斗争,提出了分权的思想。这一政治思想由洛克提出,孟德斯鸠将其进一步阐发为著名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原则。而法治则是保证这一原则得以实现的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法律既可以作为政府的工具以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使公众利益得以保全,更可以作为人民防止政府暴政的有力武器。而人民与政府订立的那份契约,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综上所述,我将启蒙思想的理论逻辑概括如下:人性论-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则-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理论-分权学说-法治原则。当然,在这一理论逻辑的纽带上,每一位思想家的主张是有差异的。
     来源:网络  编辑:wangpeng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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