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由省综治办、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制定,提出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其中,意见中提出,将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加20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其就读学校要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