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市教委公布了《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今年8月1日起,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将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应给予照顾。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如果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而导致学生提出退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