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新课标Ⅰ卷·45)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颇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选906卷,770余万宇,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
[答案] (1)适应新情况进行完善、继承有益的部分、明确责任部门、突出了等级差别。
(2)儒学大师完善了该时期的法律;儒学的等级思想影响了该时期的法律。
[解析] (1)根据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大量行政法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并结合所学知识,即可概括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2)根据材料“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并结合所学知识,即可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两方面影响。
2.(2014·新课标Ⅱ·45)材料 秦汉时期山林属国家所有,不允许私家占有山林湖泊。东晋以后,世室大族在南方擅占山泽。晋成帝颁布了“占山护泽,强盗律论”的禁令,但难以执行。豪强之家违法占山封水,政府无力制裁。平民百姓却无此特权,“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柴薪)无托”。南朝宋孝武帝实行改制,允许私家合法拥有山泽产权:按官阶等级设限,第一、二品可占山三顷,依品级递减,九品及百姓占山一顷;“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缺)少,依限占足”。私人合法取得山林产权后,山林开放成为常态,产权国有与私有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