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
1.1949年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初步形成。
2.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4.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1982年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使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
5.“文革”期间,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
6.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