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2、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权力机关产生了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3)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2、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1)地位(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产生: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3)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
(4)义务: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含义、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基本内容、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位: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原则(最重要的特点)是什么?其含义是什么?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①民主集中制。
②含义: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