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假如臣民认为国王滥用权力,他们只能祈求上帝开导国王,把他引到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论上帝能做什么是无神论和渎神一样,作为一个臣民去争论国王能做什么,或者国王不能做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英]詹姆士·斯图亚特《神权》(1603年)
材料二 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赋予其权力的目的,就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一切社会成员的财产。……当立法者们图谋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就使自己和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须再予服从,而只能寻求上帝给予他们的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
——[英]约翰·洛克《论政府》(1688年)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概括说明它们各自的基本思想。
(2)根据史实说明这两种思想在其所处时代的作用。
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平等的。”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人权宣言》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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