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兰西共和制的确立
(1)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① 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七年;有权任命部长和一切军政要员,缔结并批准条约,有特赦权,而且在参议院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
② 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权否定众议院的决议案;众议院由普选产生,选民实际上受财产资格和在法国居住时期的限制;众议院可以提出并通过法案,但受到总统和参议院的控制。
(2)评价: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是法国工业革命完成后进入工业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必然结果,而总统和参议院的权力很大则是保皇派和资产阶级共和派相妥协的产物。
2、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1)《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① 规定德国是联邦制的君主国家。
② 作为国家元首的皇帝,拥有宣战、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的权力;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帝国宰相是由皇帝任命,而不由议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