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梳理】
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权利法案》的制定:
① 1689年制定,以明确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
② 后来,议会的权力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
(2)责任内阁的形成:
① 18世纪内阁制开始形成。责任内阁制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② 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送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或首相负责的“责任制政府”。
(3)英国首相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它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内阁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