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目的、性质与对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规定,本考试是以《上海市中学历史课程标准(试行稿)》为依据的全市统一的历史课程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是衡量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历史课程学业水平的依据,是本市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凡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学籍且修完历史课程的高中学生均须参加本科目的测试。
考试结果以A、B、C、D和F五个等第形式报道,其中D为合格,F为不合格。
二、考试能力目标
(一)考试能力目标和具体要求
历史学业水平考试注重考查考生基本的历史科学素养,包括:历史学科的基础知识、历史基本技能和方法等。具体要求如下:
Ⅰ记忆与领悟
1.1将历史事件、现象等置于特定的历史时期。
1.2辨认历史事实发生的位置。
1.3知道重要的历史事实。
1.4理解重要的历史概念。
1.5分析历史事实发生的原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