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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编辑
辽宁省本溪县某高中2012届高三下学期模拟试题(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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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类别试卷
    资源子类高考模拟
  • 教材版本不限
    所属学科高中语文
  • 适用年级高三年级
    适用地区全国通用
  • 文件大小289 K
    上传用户mlh214
  • 更新时间2012/3/21 8:31:20
    下载统计今日0 总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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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辽宁省本溪县高中2012届高三下学期模拟测试试题
语 文
考试时间:150分钟 试卷总分:150分
说明:本试卷由第Ⅰ卷和第Ⅱ卷组成。第Ⅰ卷为选择题,一律答在答题卡上;第Ⅱ卷为主观题,按要求答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其中13—15题答在答题卡7—9位置上
第Ⅰ卷 阅读题(70分)
甲 必考题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l~3题。
世界上最早出现律师行当的地方或许是中国。据《吕氏春秋》一书说,春秋早期,郑国就有个叫邓析的人,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条裤子作为报酬,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委托人想打赢官司他就有办法让他赢,想让人罪名成立他也有办法使人身败名裂。弄得郑国“是非无度”,郑国的执政大夫子产于是就把邓析杀了。
中国律师出现虽早,可是被禁止的时间也早。儒家以为争讼是件不值得提倡的事,像邓析这样教导人们如何去打官司,为蝇头小利争论不休,是毒化人们的善良天性,必须要予以严惩。后世的统治者继续着这一思路,把这一行当称之为“讼师”,或者叫做“讼棍”,立法严禁。秦汉律严格规定,凡是诉讼活动都必须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讼活动,不得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除了妇女、老幼、现任或退休官员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为出庭应诉,其他人一律都要亲自出庭。
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南宋绍兴十三年敕规定: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者,处杖一百。并允许告发。再犯者,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一律要“邻州编管”。从学者,各处杖八十。明清律撰写“构讼之书”者,要比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为人写作诉状没有增减情节,真实反映事实的,才是被允许的。
尽管法律如此严禁,可是民间诉讼活动总是需要有人帮助,所以这一行当还是禁止不了的,官府的禁令只不过是把这个行当变成了一种“地下行业”而已。在民间从事诉讼指导的讼师,有不少人是正直的人士,尽力为委托人服务,“受人钱财,与人消灾”,为人们提供必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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