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朝州刺史的设置——(b)
1.内容:汉武帝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称13州部,长官叫刺史。(后来州演化为地方行政单位)
2.目的:监察地方政治,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二、唐朝三省六部制——(b)
1.内容:唐代中央设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尚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2.发展:唐初,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宰相,门下省设政事堂,作为三省宰相共同议定军国大政的场所。后来,凡是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其他官员,身份也等同于宰相,相权实际上有所分散。
隋唐时期确立的三省体制,使相权一分为三,皇权得以加强,标志着君主专制制度的成熟。
三、宋朝分割相权的措施——(b)
分割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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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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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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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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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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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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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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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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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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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平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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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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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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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知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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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统治者调整相权的原因
防范宰相专权;力求加强统治;提高行政效率;弥补宰相才干不足。
四、元朝行省制度——(b)
1.设立:元代确立了以行中书省作为地方常设行政机构的制度,全国分设十个行中书省。还有两个单列的行政区划,一是中书省直辖的“腹里”,一是宣政院管辖的西藏和四川、青海部分地区。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
2.职能
(1)行省行使权力时受中央节制:各行省重大民政事务必须呈报中书省,军政要务呈报枢密院;行省官员不得随意更改赋税,也不得调动军队。
(2)行省官员要定期觐见皇帝,向皇帝述职。
(3)监察机构监督行省官员。
(4)省官互迁等。
3.意义: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开创了省制,为后世沿用。
(1)在古代,中书省的职权并不完全相同。唐朝的中书省是三省中的一省,是决策机构,元代的中书省则为最高行政机构。
(2)元代并不是所有地区都由行省管辖,如河北、山西、山东由中央直辖(中书省),边远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西藏由宣政院管理。
五、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d)
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中央的权力不断加强,地方的权力不断削弱。
六、中国古代王朝的监察体制——(c)
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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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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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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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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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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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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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御史大夫(地方)监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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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污腐败,保证政令统一,从而有利于加强君主权力和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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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实际效能有限,监察官员只是皇帝的耳目,监察官员乃至监察机关贪赃枉法的情形也司空见惯,先斩后奏又损害了司法制度的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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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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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御史大夫(地方)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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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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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定期到京都各监狱视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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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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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刑狱司是专职监察刑狱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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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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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重案移送御史台,监察御史复按;御史可纠举官吏,先斩后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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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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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卫特务机构监视官员和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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