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长宁区高 三 物 理 教 学 质 量 调 研 试 卷
本试卷分第I卷(1—4页)和第II卷(5—8页)两部分.全卷共8页.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第I卷(共56分)
考生注意:
1.答第I卷前,考生务必在试卷和答题卡上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填写学校、班级、姓名、考号(填八位),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正确涂写考号.
2.第I卷(1—20题)由机器阅卷,答案必须全部涂写在答题卡上.考生应将代表正确答案的小方格用2B铅笔涂黑.注意试题题号和答题卡编号一一对应,不能错位.答案需要更改时,必须将原选项用橡皮擦去,重新选择.答案不能涂写在试卷上,涂写在试卷上一律不给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16分,每小题2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答案涂写在答题卡上.)
1.物理学中的“质点”,是一种理想化模型,研究下列物体的运动时可视为质点的是
(A)计算轮船在海洋中的航行速度 (B)研究车轮边缘的速度
(C)研究运动员跳高的过杆动作 (D)研究乒乓球的接发球技术
2.人们对“光的本性”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下列符合物理学史实的是
(A)在波动说之后牛顿提出光是一种高速粒子流
(B)惠更斯认为光是机械波,并能解释一切光的现象
(C)为了解释光电效应爱因斯坦提出了光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