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和国家机构的关系
(1)从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的关系来说,国家机构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同时,国家性质又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表现出来。
具体地说,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讲的是阶级性问题,即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家机构的阶级性,超阶级的国家机构是不存在的。同时,国家机构的活动又反映了国家性质。因为,国家并非抽象物,而是实体,除了军队、警察、监狱、法庭外,还有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可以说,国家机构是国家的主要标志,国家机构的活动是国家行使权力、实行统治的表现。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中央国家机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全面地、直接地、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它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广泛来自人民群众之中,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当然它要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按人民的意志办事,人民也只有主要通过这种途径才能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说,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机构,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2)从国家机构与国家职能的关系来说,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即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根据,国家机构是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