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归纳清政府修律的原因。
(2)结合材料及所学知识,指出清末修律的特点,并对其进行评价。
[解析] (1)依据材料一中“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各国通例,惟君主大统领,公使之家属从官,及经承认之军队、军舰有治外法权”,“予领事以裁判之权,……立权日削,后患方长”的信息来归纳原因。(2)第一小问特点从“翻译了大量的外国著名法典与法学著作,如德意志刑法、日本现行刑法等”“就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的信息来归纳特点;第二小问评价从法律近代化以及法律人才培养的角度回答积极性,从维护封建制度以及保留封建色彩的角度回答消极性。
[答案] (1)原因: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保证君主地位至高无上的合法性;缓和清政府与列强的矛盾,企图收回治外法权;缓和国内的阶级矛盾,遏制资产阶级革命。
(2)特点:以西方法律为模式;法律门类齐全;以维护君权为核心。积极作用:中国法律开始和先进的西方法系相衔接;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是封建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的重要一步;培养了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对现代法制建设具有借鉴作用。局限作用:以维护封建统治为主要目的,在某些部分还保留了浓厚的封建色彩;最终以失败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