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湖北七市联考)《宋史·职官志》载:宋代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被视为“州郡最要之任”,“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并且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由此可见,宋代通判( )
A.兼有地方行政权和垂直监察权 B.拥有对地方守臣的领导权和司法权
C.资料不可靠,通判只在唐朝存在 D.单独掌握地方军政财权
解析 宋代通判对地方军政、财政以及司法事务“可否裁决”,拥有地方行政权,同时对地方官的政绩“得刺举以闻”,拥有垂直监察权,故A项正确;通判与地方守臣相互制约,而且还有监察权,故B项错误;通判在宋代出现,故C项错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通判不可能单独掌握地方军政财权,故D项错误。
答案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