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小偷”被判刑
网络游戏账户、装备等虚拟财物,在玩家间通过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和流通,一些游戏账号、装备被炒得价值不菲,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目标之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4日公布这样一起案件:男子汪某和蔡某因通过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账户,转卖他人游戏装备获利,最终获刑。本案法官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的汪某和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