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课 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
美利坚合众国之国会代表,谨于公元1777年11月15日,即美国独立次年,郑重集会,并一致通过邦联条款,以便在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乔治亚诸州之间,组成一永久性同盟。此协议名为:“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诸州之间组成邦联与永久性同盟之条款”。
第一款:此同盟之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款: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但凡未经本协议批准并明确授予美利坚合众国的法权、审判权与特许权,都将由国会大会来决定。
第三款:据此,上述各州分别同意加入一个稳定的友善联盟,以便它们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并促进彼此间和整体上的福利。受此法律约束,它们将团结一致,以对抗由于宗教、主权、商贸或其他任何理由,而遭遇的暴力要挟或武装进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