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化工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化工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分东校区、西校区和北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涧路29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招生组织机构构成及职责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 统计和分析录取新生数据,为学校招生决策提出参考意见,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 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 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 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 完成学校交办的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 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工作全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配原则和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 北京化工大学要求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等级级差法”的方式,选测科目等级达到A+A+的考生加级差分3分,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和高校专项计划考生须达到AB等级以上(含AB),已被我校认定的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能低于C。
3。 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我校只在考生填报的前两个专业之间设定志愿级差,级差为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于非综合改革省份,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对于综合改革省份(上海市、浙江省),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录取。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4。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 若在北京化工大学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可在学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无法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物流管理、法学、英语、公共管理类、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7。 凡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两眼裸眼视力均不得低于4.5;(2)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考试。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高考成绩进行投档,并参考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8。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美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意合作办学)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巴黎居里工程师学院(含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所含专业(类)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专业(类)均参加各省(区、市)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合作办学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时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9。 学校根据学校化工、材料、化学、生物等学科发展需求,依托化学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强化知识传授与自主学习、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开设工科试验班和理科试验班,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投档成绩在本省(区、市)投档给我校学生的前50%。
10。 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针对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及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招生简章。
11。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12。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学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定向录取的新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注册前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拒绝与定向单位及学校签订协议书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收取学费。2017年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巴黎居里工程师学院(含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所含专业(类)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40000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50000元,工业设计(中意合作办学)专业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60000元,国外期间按照外方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执行;其它专业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17年学费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对于品学兼优学生,学校设有不同层次、类型和级别的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 64435706
招生办公室咨询邮箱:zsb@mail.buct.edu.cn
招生办公室传真:(010) 64414824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10) 64434762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邮箱:jiwei@mail.buct.edu.cn
本科招生网站:www.goto.buct.edu.cn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