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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2016本科年招生章程

阅读:244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6/5/30 19:22:52
  一、学校全称
  上海理工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516号
  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195号
  三、层次
  本科
  四、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详见各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数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无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十、录取规则
  2、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若个别省市有特殊规定,与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另行公布)。
  3、对于同分考生,专业排序时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文科考生)或者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4、学校承认各省市高考加分;部分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加分的考生投档进校后,再按加分后的成绩参与排序。
  5、按大类招生的新生进校第二学年选择具体专业。
  6、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上海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专业成绩均采用当地省级统考成绩。有关专业统考事宜请关注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相关信息。
  (2)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均应达到2016年当地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资格线以上。
  (3)在投档范围内,录取时以合成总分为录取依据;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合成总分=(专业统考满分÷高考文化满分)×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专业统考成绩
  其中:专业统考满分及高考文化满分依据各省市实际情况,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不含校内加分。若当地省级招办另有规定,以当地招办规定为准。
  (4)若我校在当地省市文理科均有艺术类招生计划,我校实行文、理兼收,录取时文理考生按合成总分统一排序录取。
  (5)在安排考生艺术类专业时,我校实行分数(合成总分)优先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沪价行[2000]第120号)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德合作)、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德合作)、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德合作)、会展经济与管理(中英合作)、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英合作)、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英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英语(国际贸易)(中美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 (沪教委财[2005]34号)、英语(金融与投资)(中美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沪教委财[2001]28号)、工商管理(中美合作)专业 每生每学年12000元(沪教委财[2003]56号、沪价费[2003]70号)、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中德合作)、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德合 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价费[2014]14号)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沪价行[2000]第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 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上海理工大学
  证书种类: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理工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招生办(021)55270799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监察处(021)55270716
  十五、网址
  http://zhaoban.usst.edu.cn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帮困渠道。家庭困难的新生入学时,通过绿色通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办理学费贷款。入学后,再根据该生具体情况给予减免、补助、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学校承诺,决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七、其他须知
  2016年招生优惠政策:
  2、对于参加上海理工大学音乐系的艺术特长生考试,并且顺利通过的考生,本科正常录取阶段以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上海理工大学,录取时进入上海理工大学投档名单,我校对承诺不退档。
  (二)上海考生符合各类荣誉及竞赛奖项相关条件,并以录取阶段平行志愿(不含征求志愿)报考我校,进入我校投档名单后,我校在录取时予以加分:
  1、凡在高中阶段,获得市级荣誉以及获得上海市教委确认的市级学科竞赛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加5分;
  2、凡在高中阶段获得区级荣誉以及区级学科竞赛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加4分;
  3、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学生,凡在高三阶段获得校级荣誉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加3分;
  4、以上第(二)大类各项加分按最高值计,不累计。
  推荐表可由考生在我校招生网上下载,经考生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并于2016年5月20日前寄回我校(以邮戳日期为准)。经我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生效的加分考生名单,我校将于2016年5月27日在招生网上公示。
 
     来源:网络  编辑:xueshan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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