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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201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阅读:222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6/5/30 14:56:30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2016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程序进行,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普通本专科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或代理。
  第三章   学校简介
  第七条  学校全称: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校代码:10441。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校址:
  经十路校区: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369号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655号。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
  山东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建设的中医院校,1981年成为山东省重点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山东省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医药科大学、山东省首批五所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之一。
  学 校秉承“厚德怀仁,博学笃行”的校训,发挥中医药优势,狠抓内涵建设,逐步形成“以文化人、厚重基础、注重传承、勇于创新”办学特色,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门人才。学校培养的人才具有“敦厚朴实、基础扎实、工作踏实”的鲜明特点,涌现出一批“全国三好学生”、“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山东 青年五四奖章”荣誉获得者等优秀学生。
  学校致力于高水平中医药特色名校建设,2007年由济南市历下区主体迁入扁鹊故里——长清,总占地 1829亩,建筑面积54.5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19276.5万元,馆藏纸质图书112.5万册、电子图书50.9万册、古籍善本3万册。学校图书 馆为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设置14个二级学院,拥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1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24所教学医院、97处实践教学基地、10家山东省研究 生联合培养基地。有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大医精诚,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拥有24个本科专业,涉及医、理、文、工、管、教育等学科门类;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5个博士点;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4个硕士点,硕士点涵盖了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全部二级学科,并开始向周边学科渗透;拥有中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中医学、中药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截至目前,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21000人,其中本专科生近18000人,研究生2700余人。学校与近30所国外 知名大学、医疗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有外国留学(微博)生、港澳台侨学生200余人。
  学校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拥有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300人,医护员工2600余人。博士生导师110人,硕士生导师442人。2人荣获国家“国医大师”荣誉称号,有“973”项目首席科学家1 人,全国优秀教师8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0人,山东省优秀教学团队6个,山东省十大优秀创新团队1个;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8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家20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4人,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63人。
  学校坚持特色制胜、争创一流,形成一批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现有中医基础理论、中医医史文献、中医内科学3个国家重点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29个,省级重点学科14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23个,省 级临床重点专科19个;有中医学、中药学、针灸推拿学和制药工程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1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3门国家级精 品开放课程、33门省级精品课程。
  学校注重科技创新驱动,打造一流科研平台,取得丰硕成果。现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博士后科研 流动站,设有1个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2个山东省重点实验室、3个山东省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1个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立项牵头1个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十一五”以来,共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1093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244项。建校以来,获首届国家科技大会奖2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国家技术发明奖3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3项。学校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科 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国家中药现代化、产业化规范种植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国家临床研究基地、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平台(山东)中药单元平台,有山东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数执行。
  招生计划公布渠道:一是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是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学生的批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余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日语。
  第十七条  分专业录取原则
  1.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不含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实 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招生计划1:1范围内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
  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各专业录取均不设分数级差。
  2.江苏省分专业录取原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微博)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实际文化成绩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分专业录取原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
  4.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将参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结果的公布
  第十九条  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本校网站等形式公布。
  第七章 收退费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各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普通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普通专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山东中医药大学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助学、奖贷等资助措施
  第 二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多种奖学金,包括“优秀新生奖学金”、“综合优秀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校还协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困难补助。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50355
  招生咨询电话:(0531)82613577  传真:(0531)89628251
  招生监督电话:(0531)89628028
  网 址:http://zhaosheng.jwc.sdutcm.edu.cn
  E--mail:zb@sdutcm.edu.cn
  第十一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对以山东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备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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