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背景: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行赔付20.9万元……整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事件发生后,大多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但无一地方政府就此作出解释,也没有发现地方政府追偿成功的通报或新闻报道。(2月17日《法制晚报》)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政府代赔”问题?
公职人员违法甚至犯罪,如何赔偿受害人应一分为二看待:有些违法犯罪纯属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履职无关,涉案公职人员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赔偿关系,应自掏腰包,与政府无涉;有些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政府代赔”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公职人员代表着公权力,公权力犯错,政府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之责。另一方面,“政府代赔”可以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代赔”往往被滥用,有些违法犯罪明明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履职无关,一些地方政府却“代赔”;还有赔多赔少随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属闹得越凶或舆论反响越大赔得越多。再就是“政府代赔”最终变成“政府赔偿”,纳税人成了为公职人员犯错买单的冤大头。
事实上,政府追偿有明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中有“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条文,这说明,地方政府该追偿而不追偿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变相纵容了一些公职人员——反正有政府兜底赔偿,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难免肆无忌惮。至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何不追偿,专家的分析一针见血:“政府代赔”的钱出自财政,没人心疼;过错方是“自己人”,谁也不愿意得罪。
不管是从“惩前毖后”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政府代赔”都不应变成纳税人买单。亟须建立“政府代赔”的明确规则:政府代为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既要有明确规定,又要由地方政府向民众作出解释。对于不积极追偿的地方政府,应有相应的问责办法,甚至可以考虑实行“谁决定代赔,谁负责追偿”。(作者:晏庆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