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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多地尝试“一把手”限权: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问题 ?

阅读:294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4/2/13 16:12:09
  时事评论背景:
 
  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专家称,山西是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尝试,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的趋势。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摊派”公务员推销房产”问题?
 
  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专家称,山西是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尝试,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的趋势。
 
  “一把手”腐败在党政机关是比较普遍的,而不具体分管某项具体事务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分解“一把手”的权力,而且“一把手”本身就可以对分管的副职起到监督作用。——汪玉凯
 
  权力不论分给了谁,都有可能腐败,如果不公开透明,不论是“一把手”管还是“二把手”管,都有可能腐败,所以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竹立家
 
  山西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中央纪委网站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日前,山西省出《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消息称,党政主要领导是指山西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山西省发文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该《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同党委、政府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辽宁广东多地探索“一把手”分权限权
 
  事实上,对“一把手”进行分权限权,多省市和部门都曾经有过尝试,或即将启动探索。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安徽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说,安徽将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
 
  今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吕滨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2013年6月,云南省出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其中明确,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2012年,重庆市各区也曾就“一把手”分权进行分头尝试。
 
  吉林省在推广尝试该制度时,还在人、财、物、工程招标4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要求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2010年,广东省发文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
 
  同在2010年,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要求明确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别分管上述几项工作。
 
  暂行规定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浙江省磐安县则自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行“一把手”分权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县开始在人财物管理相对集中的县交通局、城建局、经贸局、教育局4个政府部门中进行试点。
 
  中央精神
 
  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权力清单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决定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决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专家解读
 
  “一把手”可以监督分管副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实行权力限制,是反腐防腐、权力运行机制中新的尝试和探索,避免“一言堂”。前不久,中央纪委研究室在中央纪委网站就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时指出,深化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其中就提到探索“一把手”不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地方的尝试和探索,可看做是对中央纪委的回应。”
 
  “‘一把手’腐败在党政机关是比较普遍的,而不具体分管某项具体事务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分解‘一把手’的权力,而且‘一把手’本身就可以对分管的副职起到监督作用。”汪玉凯说。“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后,对于重大事项仍然知情,经党委会班子讨论之后一起决定,“‘一把手’就只有一票了,党委会就不再只是形式存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限制“一把手”权力,是反腐防腐的重要手段。从一些已经落马的副部级以上官员腐败情况来看,很多都是在当市委书记或当市长时犯的错,比如因受贿12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的原山东省副省长黄胜,其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担任德州市市长和市委书记期间。去年落马的南京市市长季建业,也曾在昆山、扬州等多地担任党政“一把手”。
 
  竹立家说,“一把手”权力太大,缺乏约束,包括企业界落马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也都说明了尽快探索“一把手”限权并形成制度的重要性。
 
  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曾介绍,在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比例占总数1/3以上,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比例更高。
 
  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既然对“一把手”的限权探索已有多年,效果什么时候能显现呢?对此,竹立家表示,如果仅仅停留在发文件阶段,效果不会很好,关键要看如何落实限制权力的手段和方法。
 
  “‘一把手’权力,主要是用人权和财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其实都是与财权结合在一起的,山西发文是抓在点子上了,而且全省发文,比较规范。”竹立家首先对山西的新规表示肯定。
 
  “不过,不管哪个省市,对‘一把手’限权好是好,就看怎么落实。”他表示,限制“一把手”权力已经呼吁很多年了,“怎么限制,通过什么手段,这才是最关键的,限制的手段和办法出来后,谁来监管?人大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很重要。”
 
  为什么还要强调限权之后的监督呢?竹立家称,“权力不论分给了谁,都有可能腐败,如果不公开透明,不论是‘一把手’管还是‘二把手’管,都有可能腐败,所以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竹立家提出了他对“一把手”分权限权的建议。首先,“一把手”权力要公开透明,对于省市县党政“一把手”的任命,是通过什么方式任命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甚至应将任命过程在电视等主要媒体上公开。“公示必须做好,让老百姓都知道;包括做一项重要工程,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开。”也就是说,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发挥公众和公共舆论这两个监督渠道,支持媒体和公众监督。
 
  第二个方面,竹立家建议,各级人大和党代会,对于党政“一把手”要有制度性监督,实行谁任命、谁监督、谁问责的制度,“如果说媒体是公共性问责渠道,制度性问责监督渠道同样很重要。只有这样,权力才不会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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