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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中素质教育之我见

阅读:554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2/7/31 20:05:54
一、素质教育是近年来相对于“应试教育”而提出的一个概念,但它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而是本国教育数千年中始终存在的一个传统。君不见,古往今来多少为民请命的人、多少“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人、多少忠孝节义的人,那,正是素质教育的成果体现。
    二、素质教育的本质和核心,是价值教育、能力教育、方法教育。这一核心贯穿于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个层面。社会价值体系、学校评价体系和家庭激励系统,都会对青少年“素质”的形成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孟母三迁”,为的就是素质教育,那时候还没有考试系统。“素质教育”不是文学、音乐、美术等各类兴趣组织以及各类竞赛的集合,它与之相关,但不是主体。性格、情操、能力、价值观等,才是素质教育的内核。
    三、素质教育的成果,仍然需要一套科学的以考试和考察为基本手段的评测系统。因此,素质教育和“应试”不是截然对立的。古代的“举孝廉”、“九品中正制”,就是为考察素质或素质的某些方面,以获得统治阶层所需要的人才。直至科举制度的产生,终于建立了较为系统的、面向全社会的考试评价体系。科举的最初目的,是选拔人才,是对“素质教育”成果的评判。从中国的某些人文传统来看,至少在很长的历史阶段,科举制度有其积极意义,选拔了社会上优秀的人才进入社会管理阶层。
    四、评价体系的标准化,一方面固然可以杜绝社会不公,另一方面,却也有僵化、顽固的弊端,因为标准化的评测系统,并不能涵盖“素质”的全部。因此,社会需要建立一种谨慎的调节系统。比如,民国时期,郑振铎先生因为看到了李建吾发表在报纸上的一篇文章,就请他去南开大学任教。倘若按当今的某些标准,鲁迅、徐志摩等人,怕是不能在任何大学里面任教的,而当今的大学明显没有鲁迅、徐志摩等人任教时代那么活跃和有生气。
    五、“应试教育”作为一个专用名词,并不是指应付考试的教育,而是有其特定的历史、政治涵义。应付考试,让学生通过各种选拔性的考试并取得最好的成绩,是任何现代学校教育正当和必须的目的。当这种考试的内容,基本和学生的“素质”无关,却与一个家庭对子女的希冀有关、与一个少年在未来的前途有关的时候,“应试”就被悬空分离,从而产生了“应试”和“素质”的矛盾。在正常的教育体系之下,这种矛盾本不该产生。
    六、“应试教育”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长期来说,是必然和必须要消亡的。但是,在某个特定的阶段,对某一个特定的人群(包括老师、学生和家长)来说,却是非常无奈的。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教育资源的独家垄断。而垄断教育资源的集团,一不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二不懂得个体发展的特征规律,三不理解评测系统的最终目的,仅仅是以若干学科的某次考试,来决定一个学生的最后前途;这个考试就必须得到家长、学生和教师的共同重视,从而成为学校教育的主体目标。
    七、对某些学校来说,在应试的同时,可以适度发展所谓的“素质教育”。我老人家敢拍胸脯保证,在当前背景下,全中国没有任何一所国立高中的校长,敢说自己学校的主体目标是素质教育。让学生在高考当中取得最好的成绩,是所有高中校长都必须抓好的首要目标。只是,在一些生源相对较好的学校,管理层和教师可以给学生更多的自由和宽松的环境,在抓好应试教育的同时,适当发展学生素质。
    八、鉴于本国教育的历史传统,优秀教师仍可通过自身的学识、品格、魅力等来影响学生素质的形成或对素质的追求,但这不是官方评测系统所要求的。
    九、鉴于“应试教育”的弊端日益显现,为应付社会学者的批评,垄断教育资源的部门,时不时也会出几个文件、改几套教材,作出要进行“素质教育”的姿态。但是,只要其垄断资源的现状不改变,高考作为指挥棒的现实不改变,这些文件基本上都只是缘木求鱼而已。我们只需要问一个问题:在当今,作为法律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是否已经在中国大地得到了全面的实施?倘若连法律的实施都有阻力和困难,就不要再提仅仅是文件的东西了。
    十、尽管阻力重重,但社会、教师等对素质教育的呼吁和实践,仍有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在各方的互动当中,教育资源垄断的局面能否改变,是素质教育是否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的关键因素。而教育资源垄断,又和其他教育以外的因素紧密相关,就当前背景来说,本人只能抱以谨慎的悲观态度。也即是说,近期内很难指望通过官方正统渠道,来全面实现教育对“素质”的要求。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优秀教师的长期实践,在指导学生应试的同时,也教给他们课本以外的东西,本人则抱有谨慎的乐观态度。
     来源:网络  编辑:stephen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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